115年度苗小字第229號
原 告 梁逸筑
被 告 撼動健身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
小額訴訟程序亦有
適用。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1,500元,該裁定業於同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
可證,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