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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苗小字第 2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履行調解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苗小字第229號
原      告  梁逸筑
被      告  撼動健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調解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有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1,500元,該裁定業於同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