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苗小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劉中文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4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
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
駁回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即為新臺幣(下同)10,53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訴費,逾期未繳納上訴費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