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苗小字第35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塗至道即範時尚插畫經紀工作室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5661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6.98%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計算,其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李昆儒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