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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苗小字第 3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苗小字第369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祝  



被      告  邱華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前開裁定已於同年5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歐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