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苗小字第457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黃正中
被 告 徐增輝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民國115年8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796元,及自民國115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要領
被告於民國114年1月5日18時6分許,駕駛BGT-2732號自小客車,行經苗栗縣○○市○○路000號前,準備停車等號誌燈,剎車沒有踩重未注意到車沒完全停下來就不慎追撞訴外人莊萌威(即原告所承保之被保險人林美玲借予訴外人駕駛)所駕駛之AWH-3309號自小客車,造成
系爭車輛受損,原告已依保險契約給付被保險人19,475元保險金(其中工資(含烤漆)8,720元、零件10,755元),請求零件折舊後之金額及
遲延利息等情,有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函送肇事資料及原告提出公司保險查核單、行照、駕照、車損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車輛維修照片、統一發票、估價單、報價單、原告公司賠款滿意書(受款人電匯同意書)等為證,
堪信為真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附表:
(一)工資(含烤漆):8,720元
(二)零件:10,755元;折舊後零件:1,076元
出廠日期:107年1月 (卷21頁)
肇事日期:114年1月5日 (卷39頁)
已使用7年1月(使用年數已超過耐用年數,則以耐用年數計算),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1,076元(詳如附表之計算式)
第1年折舊值 10,755×0.369=3,969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0,755-3,969=6,786
第2年折舊值 6,786×0.369=2,504
第2年折舊後價值 6,786-2,504=4,282
第3年折舊值 4,282×0.369=1,580
第3年折舊後價值 4,282-1,580=2,702
第4年折舊值 2,702×0.369=997
第4年折舊後價值 2,702-997=1,705
第5年折舊值 1,705×0.369=629
第5年折舊後價值 1,705-629=1,076
第6年至第8年折舊值 0
第8年折舊後價值 1,076-0=1,076
(三)折舊後可請求之總金額:9,796元
計算式:工資(含烤漆)8,720元+1,076元=9,7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