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苗簡字第18號
原 告 汶鼎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慧智精微成型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
被告依鍍金加工之
承攬契約所提出給付不具備約定品質,應負給付不能之
損害賠償責任而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經查,被告於原告起訴時,其營業所係設於高雄市大寮區之址,為原告
起訴狀所載明,亦有被告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存卷
可稽,是被告之營業所顯
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賴映岑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