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苗簡字第560號
原 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被 告 陳廷益
陳淑華
陳廷佳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14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5年6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
可按(見本院卷第27至43頁)。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秋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