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苗簡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張山峰
羅昱青
相 對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停止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未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
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
惟未繳納聲請費。
按法院管轄之
非訟事件,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
適用本法之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
非訟事件法第1條、第13條第2款定有明文。又
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亦有明文。查
本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
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341元及其
遲延利息,業經調閱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17191號強制執行卷查明無誤,是本件之標的金額為155,341元,依前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1,500元,而應予補繳。
二、提出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9270號裁定
抗告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秋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