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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苗簡聲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迴避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苗簡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徵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少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聲請迴避時,如未繳納裁判費,即屬欠缺法定要件,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應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就本院114年度苗簡字第497號民事事件聲請法官迴避,依前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顏苾涵
                  法 官 張淑芬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