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苗調小字第1號
原 告 周子皓
被 告 雲歆美容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於民國115年3月3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理由要領
兩造間曾於民國112年間洽談由原告協助
被告架設公司網站,被告依約給付
報酬73,500元,被告於114年5月27日向原告催促盡快完成網站架設事宜,均未果,後即提起
支付命令之
聲請,請求原告返還73,500元之酬金及法定利息,並由本院於114年6月20日核發114年度司促字第3411號支付命令。原告則於114年6月27日對
上開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兩造間於114年10月8日於本院成立調解,並有調解筆錄在案。原告於114年10月14日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2項、
民法第74條、第92條等規定請求撤銷113年10月8日所為之調解紀錄(應係誤載,114苗司小調1286號調解筆錄為114年10月8日作成),然原告經本院
合法通知未到庭,本院依被告請求准予
一造辯論判決,且核卷內並無證據
可證明原告之主張,故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