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080號
原 告 光超建材工業有限公司
被 告 蕭國奉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請求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苗栗縣○○市○○路000號建物內之「交流微電腦變頻型9人座4樓4停載人無機房電梯(下稱
系爭電梯)」拆除並返還原告,而系爭電梯之交易價額依原告所提訂購電梯合約書記載為新臺幣(下同)66萬元,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