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12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謝雅曼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14,920元(計算式:本金397,043元+如附表所示利息17,877元=414,92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