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15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劉○○等間請求代位
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30日內,前來
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代位人劉鈞源之被
繼承人劉徐桂香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
戶籍謄本手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
被告人別資料。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據此補正被告人別資料。
三、如附表所示
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記載
本件全體被告姓名及
住所之
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