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223號
原 告 李慶福
上列原告與
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
二、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