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292號
原 告 松鴻農業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傅學煥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95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