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317號
原 告 泰順物流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許永峰等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8,1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0元。
二、被告許永峰、楊濡愷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本件車禍案件之報案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