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320號
原 告 莊永杰
上列原告與
被告邱憲忠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交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前來
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
二、原告所列之被告與本院函詢之交通事故資料
所載不符,應注意
被告人別記載是否有誤,如記載有誤,應具狀更正被告之姓名並載明其
住居所並應提出更正後之
起訴狀繕本,
暨提出其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