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340號
原 告 謝季妃
兼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
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141,1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655元,扣除前繳26,070元外,尚應補繳5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