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5號
聲 請 人 亨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巨亞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遷讓土地等調解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調解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20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聲請人聲明第1項前段請求
相對人應將坐落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國有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遷讓予聲請人,此部分調解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所示為2,175萬3,525元,後段請求相對人應將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予聲請人,騰空遷讓予聲請人後拆除費由聲請人負擔,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
所載系爭房屋價值為596萬3,000元,則此部分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596萬3,000元。聲請人雖以一聲請調解請求不同標的,
惟其取回系爭房屋占有後將拆除之,則應認聲請人最終係以系爭土地之永久占有回復為目的,其請求經濟目的實屬同一,不併算其價額,是依
上開規定,應以系爭土地價額核定
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故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175萬3,525元,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