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6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謝金盛等間代位
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
翌日起21日內,前來
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
繼承人謝松明、謝水龜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
戶籍謄本手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如查有
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
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三、苗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