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701號
原 告 黎維全
被 告 陳煥章
上列
當事人間拆除
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
被告應將坐落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上之違章鐵皮屋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依原告所陳占用面積為土地總面積之4分之3(計算式:土地總面積177.17x0.75=132.8775),以132.8775平方公尺計算,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02,2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9,800元×被告占用面積132.8775平方公尺=1,302,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27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