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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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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補字第 17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77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意傑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洪意傑之被繼承人洪欽松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二、經本院函調之分割繼承登記申請資料,被繼承人洪欽松之遺產分割協議書除起訴狀附表所示土地外,尚有分割其他遺產,請確認起訴狀附表是否有漏載。
三、被告洪意傑之應繼分比例。
四、提出債權計算書,陳報原告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民國115年7月30日止之利息總額。
五、請提出記載全體被告姓名、更正後附表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