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9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鍾玉英間代位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30日內,前來
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一、鍾玉英之被
繼承人鍾芹賢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
戶籍謄本手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
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另提出記載
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之
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
繕本。
二、苗栗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苗栗縣○○鄉○○段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
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
遺產分割,以廢止或消滅對於整個遺產之
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並
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故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本件原告請求代位
分割遺產,就被繼承人鍾芹賢部分,僅列
上開土地為分割標的,
惟依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所載,鍾芹賢尚有其他遺產,原告應陳報是否追加分割之標的。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