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補字第 20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020號
原      告  永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淑鈴  



被      告  李志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志成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該所增價額未經鑑定,得參考土地登記規則第49條第3項就地上權不動產役權等權利價值估定之規定,以該土地申報地價4%為其1年之權利價值,按存續年期計算;未定期限者,則以7年計算其價值(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512號、第1129號裁定參照)。查原告請求確認其所有坐落苗栗縣○○市○○段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就被告所有同段688-143地號土地有通行權存在,依上開說明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22,99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申報地價15,500元×系爭土地面積673.50平方公尺×4%×7年=2,922,99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78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提出被告李志成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蕭佑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