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216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被 告 FUN新主義社區管理委員會
被 告 一家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秋梅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拆除
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請求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及全體共有人,此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08,400元;另請求被告給付203,980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1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1月21日之金額2,414元【計算式:3,449元×(21/30)月=2,41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併算價額。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514,794元(計算式:6,308,400元+203,980元+2,414元=6,514,7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7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