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補字第 2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24號
原      告  旭嘉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倫  


被      告  鄭永滕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兩造間於民國113年3月8日就坐落苗栗縣○○鎮○○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上預售建案「一沐晴嵐」編號第E棟第E1戶房屋及其基地應有部分與地下1層編號第11號平面式汽車停車位之買賣契約(下稱系爭房地買賣契約)法律關係不存在,依系爭房地買賣契約所示總價金為新臺幣(下同)1,600萬元,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00萬元;另訴之聲明第2、3項請求被告給付80萬元之違約金及自114年11月20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由被告已給付至履約保證專戶內之價款給付,其中80萬元及如附表所示起訴前所生之利息6,904元,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80萬6,904元(計算式:1,600萬元+80萬元+6,904元=1,680萬6,9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8,428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10,600元,尚應補繳16萬7,8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孟穎
附表: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期  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年息(%)
計算金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違約金之利息
80萬元
114年11月21日
(114年11月20日之翌日)
115年1月22日
(計至起訴日之前1日止)
(63/365)
5%
6,9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