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224號
原 告 旭嘉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鄭永滕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
兩造間於民國113年3月8日就坐落苗栗縣○○鎮○○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上預售建案「一沐晴嵐」編號第E棟第E1戶房屋及其基地
應有部分與地下1層編號第11號平面式汽車停車位之
買賣契約(下稱
系爭房地買賣契約)
法律關係不存在,依系爭房地買賣契約所示總價金為新臺幣(下同)1,600萬元,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00萬元;另訴之聲明第2、3項請求
被告給付80萬元之違約金及自114年11月20日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由被告已給付至履約保證專戶內之價款給付,其中80萬元及如附表所示起訴前所生之利息6,904元,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80萬6,904元(計算式:1,600萬元+80萬元+6,904元=1,680萬6,9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8,428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10,600元,尚應補繳16萬7,8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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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4年11月21日 (114年11月20日之翌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