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256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傅勇鑫即傅義騰等間請求撤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正本(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傅勇鑫即傅義騰、傅〇〇即系爭土地所有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傅〇〇之人別資料。
三、記載
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之
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
繕本。
四、原告應提出
債權計算書,陳報原告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民國115年1月27日止之利息及
違約金總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