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292號
原 告 志也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巧得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21,687元(計算式:美金64,150元×民國115年1月30日起訴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1.515=2,021,68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及自民國114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2,066,5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19元
二、被告巧得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江慶明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