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29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吳穎嘉
上列原告與
被告鄭茂男等間撤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如附表所示
不動產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被告鄭**之人別資料。
二、被告鄭茂男、鄭**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原告應提出
債權計算書,陳報原告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