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30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羅銘永等間請求撤銷
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30日內,前來
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羅銘永之被
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
戶籍謄本手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羅〇〇之人別資料。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如附表所示
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建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五、原告應提出
債權計算書,陳報原告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民國115年2月2日止之利息及
違約金總額。
六、記載
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住址之
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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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1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鄉○○0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