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32號
原 告 林怡萱
陳福星
陳木清
梁興盛
林文琪
林敏仕
共 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財團法人臺灣省苗栗縣私立大成高級中學等間請求拆除
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苗栗縣○○市○○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同市○○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陳報被告無權占用原告所有系爭土地之占用面積各約為多少平方公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