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403號
上列原告與
被告A03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前來
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86,6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70元。
二、原告
起訴狀所載被告A03,與卷附交通事故調查資料之
當事人不符,原告應陳報被告姓名是否有誤,並提出正確之
被告人別資料及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被告為未成年人,並應補正其
法定代理人姓名、
住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