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432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上列原告與
被告彭阿冉之
繼承人間請求清償電費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8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二、被
繼承人彭阿冉之全戶
戶籍謄本手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三、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及
住居所之
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