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435號
原 告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張金庭等間請求撤銷保險契約變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