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447號
原 告 隆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隆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國陽青山鎮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信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之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491,3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050元。
二、被告國陽青山鎮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
住居所,並提出更正後之
起訴狀及
繕本。
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