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461號
原 告 魏金文
得鎮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原 告 洪見財
蔡佳琪
上四人共同
被 告 吳瑞美
薛清華
薛清文
胡朝翔
胡朝荃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借名登記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請求
被告應將附表所示土地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並將附表所示房屋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為原告,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1,508,2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7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