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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補字第 5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52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何恩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聲請被告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一、二合計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073,4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6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蕭佑昇
附表一: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至起訴日之前1日止)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本金
8萬2,221元
1
利息
8萬2,221元
114年10月26日
115年1月20日
(87/365)
5.74%
1,124.92元
2
違約金
8萬2,221元
114年11月27日
115年1月20日
(55/365)
0.574%
71.12元
小計
1,196.04元
合計
8萬3,417元
附表二: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至起訴日之前1日止)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本金
97萬3,416元
1
利息
97萬3,416元
114年10月26日
115年1月20日
(87/365)
6.74%
1萬5,638.13元
2
違約金
97萬3,416元
114年11月27日
115年1月20日
(55/365)
0.674%
988.62元
小計
1萬6,626.75元
合計
99萬4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