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56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兼送達代收
人 魏嘉建
上列原告與
被告詹益弘等間撤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同段54、55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正本(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被告詹**之人別資料。
二、被告詹益弘、詹**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