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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補字第 5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58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嘉寅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徐煥財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建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查原告起訴狀附表編號1為「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所附證物為同段「302-2地號土地」之土地謄本,請確認是否為誤繕?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五、被告徐嘉寅之應繼分比例。
六、原告應提出債權計算書,陳報原告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民國115年3月11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總額。   
七、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住址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孟穎
附表:     
編號
不動產(苗栗縣)
1
南庄鄉田尾段302-2地號土地
2
頭份市○○段000地號土地
3
頭份市○○段000○號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