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604號
原 告 台灣創芯成功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8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萬7,044元。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以「台灣創芯成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原告,
惟委任狀及證據等資料卻載「台灣創芯成功科技有限公司」,何者為正確?應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