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609號
原 告 榮順混凝土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貫程工程有限公司間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
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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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