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637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A01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前來
閱卷,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48,8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50元。
二、原告A01為未成年人,依其戶籍資料
所載,其
法定代理人應為A01之父,原告
起訴狀未記載A01之
住居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於法未合,原告應補正被告A01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A01及其法定代理人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