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661號
聲 請 人 蔡嬿
劉雅婷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劉桂喜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調解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所有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因通行同段119地號土地所增加之價值為何?
二、聲請人欲請求相對人支付通行同段344地號土地之償金金額為何?
三、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拆除緊鄰同段118地號土地部分之建物,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為何?
四、提出苗栗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同段2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五、提出
被告劉桂喜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