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666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王一如
上列原告與
被告478-ZW號車主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前來
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
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起訴僅載明車號,然未載明被告之姓名、
住居所,致本院無從特定當事人,起訴程式有所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到院閱卷,以補正被告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應提出其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