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68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吳穎嘉
上列原告與
被告新儒億有限公司等間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0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正本(地號、建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及自109年8月12日起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提出被告新儒億有限公司、金昌運國際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等
法定代理人楊學習、呂冠緯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原告應提出
債權計算書,陳報原告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民國115年3月20日止之利息及
違約金總額。
四、原告未提出
起訴狀之附表,請提出附表、原證1、2之證據影本(清晰、內容完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