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694號
聲 請 人 泰吉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泰吉系統工程有
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
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聲請人如欲委任陳㛢軒為
本件訴訟代理人,應提出簽名或用印之
委任狀,並載明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
代理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