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700號
原 告 六一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請求拆除
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前來
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門牌號碼苗栗縣○○市○○路00巷0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
被告即門牌號碼苗栗縣○○市○○路00巷0號建物
所有權人或事實上處分權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
被告人別資料。
三、陳報被告無權占用原告土地之占用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
四、提出記載被告姓名、
住居所之
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