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700號
原 告 六一建設有限公司
被 告 謝源興
上列
當事人間拆除
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
被告應將坐落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上之門牌號碼苗栗縣○○市○○路00巷0號之後房構造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依原告所陳占用面積26.45平方公尺計算,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42,735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4,300元×被告占用面積26.45平方公尺=642,7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5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