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766號
原 告 昌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詹文全等間請求拆除
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苗栗縣○○鎮○○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詹文全、黃寶蓮、陳秀鳳、杜清富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