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78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呂鑫昌即豹名工程行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所提民事
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2項均請求被告「連帶」給付,
惟本件被告僅有1人,請確認是否為誤繕?
二、被告豹名工程行之登記資料,及呂鑫昌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